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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3:2024年5月,山东某热力电力公司员工发现110kV母差保护装置RCS-915AB显示保护板交流量采样值异常,遂即向车间领导汇报。车间经排查分析确定为保护装置故障并于当晚将110kV母差保护退出,更换新母差保护装置后投入使用。由于隐患发现及时,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有效措施,消除了电气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。事后车间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安全部,安全部立即组织供电系统专项安全检查。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,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1200元。营销圈
营销圈“多方参与、协同共治”是第一师阿拉尔市在乡村治理中的新实践。借助“一连一室”平台,将人民调解室、法官工作室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建设,联动人民调解、诉前调解、访前调解,着力构建多元解纷工作机制,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,部门联动多元化力量参与的矛盾纠纷联调机制,通过全过程联动、全方位联动、全要素联动,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分流、前端化解、源头治理。营销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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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《营销圈》